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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

添加时间:2016年9月7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正文: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折减率(j)百分比
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 20
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 15
大于3000,小于、等于7000平方米 10
大于7000,小于、等于15000平方米 5
大于15000,小于、等于25000平方米 10
大于25000,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 15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4、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5、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6、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7、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8、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9、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0、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1、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2、汽车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3、公寓式酒店

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4、酒店式公寓

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15、旧住房综合改造

指旧住房平改坡、成套率等的综合改造。

16、日照有效时间

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表

建筑物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 建筑物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
正 南 向 9∶00~15∶00
南偏东1°~15° 9∶00~15∶00 南偏西1°~15° 9∶00~15∶00
南偏东16°~30° 9∶00~14∶30 南偏西16°~30° 9∶30~15∶00
南偏东31°~45° 9∶00~13∶30 南偏西31°~45° 10∶30~15∶00
南偏东46°~60° 9∶00~12∶30 南偏西46°~60° 11∶30~15∶00
南偏东61°~75° 9∶00~11∶30 南偏西61°~75° 12∶30~15∶00
南偏东76°~90° 9∶00~10∶30 南偏西76°~90° 13∶30~15∶00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二中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5)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6)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可比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基地边界

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

(2)建筑基地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4、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6、沿路建筑高度

(一)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见图五)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见图六、图七)

a≤l(w+s)

7、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H,且其视角不小于60度。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见图八)

8、建筑面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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