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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女孩因个子太矮未遂 仍因强奸罪获刑

添加时间:2017年4月14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男子性侵女孩因个子太矮未遂

晚上9点多,北京西四环一公交车站,年轻女子刚下车即遭一名未满18岁的男子性侵,因对方个子太矮未遂。法晚(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独家获悉,被告人丁某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辩护人作出的“没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被告人丁某1998年出生,案发时还未满18岁,是一名外地来京的厨师。

丁某供述,2016年3月16日晚上9点多,他喝完酒坐公交车在火器营桥西公交车站下车,一个年轻女孩和他一同下车。下车后,丁某见周围没人,就想强奸对方。他将女子拽到绿化带内,女子喊“救命”后求饶,他用手捂住对方的嘴,欲强奸对方但因为个子太矮身高差异过大没有成事。

24岁的受害人称,她刚下车就被一名男子拽住衣领往绿化带里拽,一直被拽到树林里被性侵。案发第二天丁某被抓。法院审理期间,通过社会调查及心理测评工作了解到,丁某的家庭在教育和监管方面的缺失等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强奸罪未遂如何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审被判2年10个月后,丁某上诉,称自己属于犯罪中止,且具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过重,应当判缓刑。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强奸意图非常明显始终未放弃,未得逞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并非自动放弃犯罪,故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丁某的辩护人称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小”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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