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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7年9月26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这里所说的撤销权又被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制度与代位权制度同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目的是维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任意地处分其财产,就会降低其履行能力,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失去保障。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要通过诉讼,但它是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它专属于债权人所有,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同时,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移转。撤销权包含两层内容: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和将债务人移转的财产取回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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