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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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中国第一楼]争讼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8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本文刊登于《律师与法制》并连载三期,作者:俞建平】
  引子
  12月12日,对于新闻界的“老记”们来说,这似乎是一个极易出热点新闻的日子:
  1936年的这一天,张学良、杨虎城将军在古城发动了著名的“西安事变”,举世为之震惊;61年后的这一天,一场当今中国最大的“民告官”案,又把国内外众多新闻媒体记者的目光吸引到京华中轴线上来……北京的冬天,寒气逼人。
  1997年12月12日,天安门广场南边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里热气腾腾,悬挂正中的国徽下面,是一排由7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北京大学著名的法学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担任本案审判长。
  满满地坐在一边五排位子上的,是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7名上诉人和一名申请参加二审诉讼的第三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深圳市外资局(原名“外资办”,后改名“招商局”,又改名“外资局”);简称中方四公司的深圳市工艺服装公司、深圳市开隆投资开发公司(原名“深圳上海二轻工业贸易公司”)、深圳市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海时装公司;以及深圳鸿昌广场公司和香港鸿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诉方参加诉讼的有18人,其中有著名的法学家江平、高宗泽律师等。
  另一边,却只有4人,他们是被上诉人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正乾律师、行政法学泰斗应松年教授、著名法学家袁曙宏教授和马怀德教授。
  法庭,座无虚席。
  气氛,庄严肃穆。
  1994年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的当今中国最大的侵权案,将在这里进行中国最大的行政诉讼的二审。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意识到此案的分量:诉讼主体之一的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局提出上诉,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派人上京,副市长入庭旁听;诉讼主体之二的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出庭诉讼,泰王国驻华大使派出代表亲临法庭;国家各部委代表、在京的部分法学家、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在旁听席上目睹共和国有史以来最高阵容的行政侵权案的审理。这可真是“长线放远鹞---够瞧的了”。
  “现在开庭” ,审判长罗豪才先生宣布。
  “我请求现在休庭”,上诉人阵营的代理人江平先生立即举手要求休庭,在审判长许可后,他时候了休庭的理由:“我建议现在先开一个现场董事会,看深圳贤成大厦是否决定起诉本案被告。”语音一落,被上诉人阵营也举起了手,此人就是张正乾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后,他说:“应该继续,因为对方代理人提出的休庭理由不成立:第一,中国没有一部诉讼法典规定法人提起诉讼,须向法庭提交最高权力机构文件;第二,即使现场开最高权力机构会议,泰方4人,中方两人中一个刚去世,一个已调离,没有符合公司法的人员参会。第三,贤成大厦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董事会,而是联合委员会。根据合同规定,除房产分配外的其他事项均由法定代表人泰方的吴贤成决定。所以,应该继续开庭。”
  一开始就展示了双方的针锋相对,一个长达5天的庭审调查,随着审判长的再一次“现在继续开庭”展开了。一幕幕往事,从无限的空间里扩展出来……第一章 曼谷来客
  蓝天,白云
  一架波音客机穿云破雾来到中国。机场上一名操着客家口音的中年乘客,正与陪同的友人交谈着。他,就是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先生。此时,正是1989年6月24日。这个时刻飞往中国的国际航班上,乘客寥寥无几。因为这一年发生了“6·4”风波。风波“吹”走了不少在华的外商,却“吹”来了吴先生。
  一年前,吴先生代表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中方四家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合同。翌年3月28日,深圳市政府批准该合同。4月13日,合作公司领取了经营5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随后,开始基础工作。但1989年发生的“风波”,使外商在中国投资陷入低谷。这位泰籍华人,决定亲自到祖国看个究竟。
  他来到了深圳。
  他找到了市长。
  市长会见了吴先生一行,并说:“中国政府和特区政府改革开放的政策没有变,也不会变,欢迎外商放心大胆地来投资。这一席话,坚定了吴先生的信心!
  作为一个有中国血统的游子,他发现自己比以往任何时刻都更加热爱祖国,他决定以实际行动体现是爱国最好的方式,不后退,不撤出,相反要加强工作。于是,他与中方四家公司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合同》。
  这是一份极为重要的文件,再次有必要将其中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中方四家公司以投入人民币276万元的土地价款作为投资,泰方则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的补偿土地款及建造大厦的全部资金为投资。这块土地的地号为H116-1。双方付完地价后,合作公司获取该块土地的50年使用权。合建的大厦取名为贤成大厦。该大厦无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以下,中方四家公司分配11000平方米的房屋,其他一切归泰方所有。合作公司合作期限5年,大厦估计1995年底前竣工。
  深圳市政府于1991年11月19日批准该《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合作5年也从批准之日起计算(但“贤成大厦”没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依约,H116-1块土地的使用权从1991年11月起计算,自此,“贤成大厦”就成为这块土地的合法权利人。随之而取得的是贤成大厦的《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在政府批准《补偿合同》的第10天,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了。
  这天,流金淌银的深圳深南东路与文锦路交汇处,人声鼎沸,热闹非凡,呈现一片节日气氛,来自泰国的亲王国舅夫人、来自港澳以及深圳等地的社会各界人士共500多人,出席了按照泰国传统佛教礼仪举行的奠基典礼仪式。
  贤成大厦,高218米,65层,按国际一流水准设计和建造,竣工后,将是宏伟的现代化建筑,人称“中国第一楼”。该大厦地处深圳市中心闹市区,南与文锦渡海关毗邻,西南距火车站及罗湖口岸仅数百米之遥,东临长安大厦,北有南方国际大酒店。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条件,加上宏伟壮观的气势,使贤成大厦自始便为特区人们所瞩目,物业界人士更是纷纷看好,认为它具有巨大的增值潜力和广泛的市场需求。
  事实果然如此。
  经过两年的建设,贤成大厦已完成主体工程的50%,经深圳市住宅房屋评估事务所评估,其已形成价值人民币8.29亿元。
  这是多么惊人的高速发展!
  我们用数字做一个计算:中方四家公司投入276万元,可获9000万元,三年翻了30多倍!泰方投入1亿多,可获6个多亿,三年也翻了6番!到1995年底竣工,双方投资者在此基础上将再有翻番!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第二章  风云初起
  大鹏湾畔,深圳河边。
  “中国第一楼”节节攀升,雄姿初露,已到了可以预售楼花的时候了。
  房地产市场的通行做法是,当建设项目投入一定资金后,政府批准对外预售,这样,发展商可以用预售款进行再建设。深圳市1993年规定,建设资金投入达25%政府可以批准预售。此时贤成大厦投资已达31.5%,符合预售要求。
  然而,就在这时,“南瓜苗掐尖---出岔了”。
  1993年初,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收到了一份及其不利于贤成大厦发展的报告---《禁止贤成大厦预售》,更令人咋舌的是,出具这份报告的不是外人,而正是贤成大厦发展商之一的中方四家公司。
  他们提出,原合同分配给中方的面积仅11000平方米,太少,不能执行该合同,应增到23000平方米,如果不增加,请求禁止预售。
  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了中方四家公司的报告:没有他们的书面同意,不批预售。
  这无疑是给正在迅速发展的贤成大厦当头一棒。
  常言道,福无双至,祸不单行。
  年初刚挨过“禁止预售”这一棒的贤成大厦,到1993年底,又挨了一棒:
  “冻结、查封贤成大厦全部资产和印章。”这是来自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申请法院查封的也不是外人,而是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委派到“贤成大厦”的王文洪。
  王文洪,香港人,1991年11月加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董事长吴先生个人签订了一系列股份契约。契约载明,王先生以1.1亿元港币购买吴贤成在贤成大厦个人的50%股权,与吴先生对等投资完成大厦。完成一系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两合公司于1991年12月,委派王先生出任“贤成大厦”要职,主管财务。1年来,王先生看到中方四家公司不断找吴先生要求增加面积,感觉自己的身份虽然是香港鸿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但在“贤成大厦”的行为却是泰方行为,“心理塞团棉花---憋气”,不是滋味,所以与中方四家公司接触,并承诺:把“香港鸿昌”公司变为贤成大厦非外方股东,“鸿昌公司”将给中方四家公司增配面积。与中方四家公司谈妥后,王先生找吴先生,要求将购买吴先生个人拥有的贤成大厦的50%股份,变为“香港鸿昌公司”。吴先生通情达理地说:“那你必须从泰国贤成两合公司退股。”1992年7月11日,泰方在中国召开了特别股东会议,会议分割了王先生在贤成大厦的股份,通过决议:王先生应退出“两合公司”后再加入“贤成大厦”。但这份有全体股东参加签名的决议,王先生并未执行。1993年初,王先生与中方四家公司有了深交之后,认为时机成熟,到了下半年,他以鸿昌公司的名义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鸿昌公司”在“贤成大厦”的股权,同时,申请查封了贤成大厦全部的资产和印章。
  深圳也有冬天的风,尽管它不像内地的寒风那样大,那样酷,但对贤成大厦这一座未完工的建筑来讲,也足以把它的工程吹得松松作响,像是病人在发出寒冷的哆嗦。
  冬去春来,直到金秋时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认定罗湖法院查封不当,撤销裁定,驳回香港鸿昌公司起诉,这才解开了套在贤成大厦头上的紧箍咒。但饱受磨难的贤成大厦已经元气大伤了。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合同办事,严格依政府规章办事,贤成大厦早就开始预售楼花了;如果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贤成大厦不被轻率查封、冻结和停工,它也许早就竣工了;……
  尽管这一切与股东之间的纠纷直接相关,但人们从来不去假设股东不发生纠纷。
  应该结束的,都结束了。可不应该发生的,却偏偏又发生了……第三章  无奈之诉
  江城武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一阵急骤的“嘟嘟”声划破了办公室的宁静。一个衣着朴素,闪着睿智目光的壮年男子的手机中传出来自深圳的声音:“张律师,今天我从贤成大厦经过,发现‘贤成大厦’已改成‘鸿昌广场’,你知道是怎么回事吗”
  什么“贤成大厦”的法人资格被突然取消了,贤成大厦的巨额资产突然成了“奶妈抱孩子---人家的”了真如歌中所唱的:“听起来是奇闻,讲起来是笑谈”。深圳,这块奇特的土地上,真是什么事都能发生!被称作“张律师”的这个人,就是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所聘任的中国法律顾问,深圳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张正乾。他办事有章法,有过人的胆识和智慧。他的敬业精神,他清晰敏捷的思路,他娴熟自然的法律运用,使他深受泰国公司老总们的赏识和信任,成为本案至关重要的代理人。此刻,他正在武汉办案。
  关掉手机后,他马上向法院人员请求,暂停在武汉的工作,返回深圳。
  当天下午,他乘机回到深圳。下午即赶到了工商局调查,两行惊人的大字出现在他的眼前:“贤成大厦于1994年11月23日注销。注销原因:依政府办公厅188号文。”
  188号文是什么
  他又赶到市政府办公厅查询。终于“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原来这是一份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政府部门据此作出了注销“贤成大厦”,让“鸿昌广场”注册取而代之的具体行政行为。获悉此情后,他立即向市政府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纪要》不能作为注销公司的依据。” 鹏城的夜晚,灯火辉煌,流光溢彩。张律师在灯下深思,思绪像决堤的海,沉思良久,他奋笔疾书,撰写了一份数千言的《律师函》。
  他以《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注销规定和合作公司《章程》、《合同》关于注销的规定为依据,明确提出,公司注销必须是自己组织清算之后,自己申请注销,工商局不能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注销公司。
  他认为,这件事本来是很容易理顺关系的,但却因轻率“注销”而复杂化了。
  《律师函》据此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1)贤成大厦的问题,应依据中国法律、合作公司章程、合同和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在没有协调之前,请暂停办理“新公司”(指“鸿昌广场”)登记手续,对不是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的行为应立即停止。由于该组织不是依法成立,其所有行为无效;(3)如果有关部门既不协调,也不暂停“新公司”的办理,因《纪要》这一行政行为照成的严重混乱得不到行政解决,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将被迫运用法律手段,向司法部门申请保护自己的投资,制止不法侵权行为,查封贤成大厦。
  这精辟的语言,可谓掷地有声。
  接到张律师这份《律师函》后之后,深圳工商局领导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致函市政府办公厅: “在受理、核准‘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和‘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中,我局已经遵循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精神,予以办理注销和开业登记手续。但是,我局在办理‘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中,只是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办理注销,客观上没有办法依据有关条款规定,收取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签署报告书两份文件。” “现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向我局提出请求协商处理有关问题,而今后将有可能进行行政诉讼。”
  “……希望市政府能够再一次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和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工商局的这份函,反映了特区政府部门高素质、高水平,对社会负责,敢于正视问题的优良作风。
  当泰国贤成两合公司翁婵娟女士受吴先生委托来深圳找市政府有关领导时,他们却说:“这是工商局的事,你们找工商局。”找工商局,工商局的领导却诚恳地说:“我们已向市政府办公厅请求依法协商处理了。”
  “我的心在等待,天天在等待”,在焦虑的等待中,一晃三个月快过去了。
  中国法律规定:对行政侵权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个本可在协商阶段协商处理的问题,由于没有协商,没能解决。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如“斋公下山---心已尽了”。1995年2月23日,他们被迫向法院提起司法保护,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外资局推上了被告席。
  第四章  箭在弦上
  南国花城,花团锦簇。
  1995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考虑到“贤成大厦”已被“鸿昌广场”侵占,为了证明贤成大厦的所有权属性,两原告申请法院查封贤成大厦的全部账本和土地使用证。6月15日,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查封了“贤成大厦”全部账本和土地使用证。裁定要求,查封的两项物件存放于法院。同时,法院也向深圳市有关行政机关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这份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得到执行本案第一次开庭情况如何这些重要的问题,我们暂且按下不表,因为此时在深圳市又发生了一件不该发生的事情。
  注销“贤成大厦”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后,泰方当事人原本力图在深圳协商解决。但深圳政府有关部门,除工商局态度积极外,其他机关没有考虑,所以在这一阶段,可以协商解决的没有协商解决,导致了诉讼的发生。诉讼提起后,泰方仍然主张可以协商,但政府机关没有认真考虑,相反,作出了另一项决议。 1995年8月1日,深圳市工商局以深工商清盘(1995)号文,作出了《关于成立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决定》。《决定》引用《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未列明具体条款),决定成立贤成大厦公司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 被逼上绝境的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当即书面提出了反对意见。
  在深圳市某书记的办公室,张律师也汇报了“贤成大厦”行政侵权案的情况,并指出,工商局决定成立清算组是一错再错,希望能停止。但报刊上照样刊登了工商局的公告,清算组照样挂牌工作。律师和贤成公司的各种努力都成了“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1995年9月的最后一天,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被迫再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行政行为。
  10月底,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决定此案与前案合并处理。
  此可谓“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这是与非,对与错,只有通过法定程序的审理才能界定。
  第五章  舌战羊城
  羊城的11月,气候像内地的春天一样温暖宜人。
  仓边路2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楼的审判庭里,气氛非常严肃。在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这桩行政侵权案的焦点,很快露出了端倪。
  原告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撤销工商局注销“贤成大厦”的行政行为;2、撤销外资局批准成立“鸿昌广场”的行政行为;3、撤销工商局成立“贤成大厦”清算组决定的行政行为。
  被告工商局阐明了自己的理由:1、贤成大厦合作期限已届满;2、该公司停工超过1年;3、该公司不履行办理注销登记义务;4、该公司董事长吴贤成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5、清算行为合法。 被告外资局强调:1、“贤成大厦”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本案原告;2、批准成立“鸿昌广场”的行为合法;3、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原告之外,还有5个第三人(中方四家公司和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两被告行为合法。 当然,谁胜谁负,不能看表面观点,法庭将从调查事实入手。
  “我提一个问题。”第三人首先发难。
  “同意。”审判长说。
  “刚才,审判员讲张正乾委托合法,是经外交部委托的,谁来委托的”
  审判长耐着性子说:“不是外交部,是经使领馆认证的,现在问被告工商局,注销贤成大厦有何依据”
  工商局回答:“我局依据中方四家公司要求注销贤成大厦公司的报告及发现合作公司执照已过期这两点,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作了直接注销。”
  张正乾律师指出:“所谓中方四家公司的报告,是事后搞的。因为工商局1995年1月4日给政府办公厅的函中已声明,只是根据会议纪要作出注销,没有任何申请报告。”
  法院请张律师提供1995年元月4日的函给工商局看,并问道:“被告看,是否属于你们所写”
  工商局回答:“是,是我们写给市政府的,而非写给原告的。”
  “原告代理人资格有问题。”又一枚“战斧式巡航导弹”射向张正乾律师。
  “此问题刚才已提过,不再提起,”审判员制止道,“法庭调查继续进行。”
  法庭调查又恢复了正常。但旁听的人不禁暗自思忖:这种多次使得法庭调查中断的行为,是否属于扰乱法庭秩序张正乾 律师作为泰国贤成两合公司的代理人,由泰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后,又在中国驻泰大使馆进行了认证,这份委托书,有中文版,又有英文版和泰文版,均在庭前提交给了法庭。作为代理人,在开庭前,理应到法院阅卷,了解这一情况。不知第三人的代理人有没有进行这项工作第一次向法庭提出疑问后,审判员已将委托书出示,并说明了合法性,为什么还“一根筷子吃藕---挑眼”,纠缠不休他们究竟意欲何为第一天的法庭调查终于很不平静地完成了,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局的三个具体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已经基本调查清楚。
  第二天是精彩的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思路清晰敏捷的张正乾律师,将情、理、法交融,柔中有刚,恰到好处地发表了一番雄辩。他首先用平和的语气说道:“起诉在座的各位被告,是我们非常遗憾的事。因为,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来中国与中方四家公司合作办公司,从审批到注册登记,以至最后撤销合作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得到了他们的支持、认可,办理了法律手续。特别是在关于合作公司的合作期限问题上,考虑到国际惯例,把合作期限定为以建成大厦为原则,约定5年,若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公司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这一构想,写进了合同,得到了他们的同意和批准。”
  “在座的中方四家公司,把你们列为本案的第三人,也是我们非常遗憾的事。因为,如果没有你们提供地号H116-1的土地并承担276万元的地价款,‘贤成大厦’是不可能成为中外合作企业的。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先生是‘6·4’投资低潮时回国的,他委托我,借此机会向你们表示感谢,感谢你们为他提供了一块回乡的故土!同时,他也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向在座的两家政府机关,表示感谢,感谢您们帮助他实现了报国夙愿!”
  说到这儿,张律师话锋一转:“但是,我方又不得不起诉在座的两位被告。因为,你们注销贤成大厦的行为,使得这座已完工近50%的主体工程,已形成8.29亿元人民币资产的高层建筑物突然没有了;你们批准并注册‘深圳鸿昌广场’的行为,使得一个有限公司侵占另一个有限公司巨额资产的违法事件,在中国依法治市的深圳发生了。作为第三人的中方四家公司,你们在1989年把H116-1地块提供出来与我方合作,成立‘贤成大厦’,由此你们成为合作公司的甲方;然而,到了1994年11月,你们又把这块土地‘提供’出来与香港鸿昌公司合作。你们的行为等于是把一个女儿嫁两家,严重的是,第一家还没有离婚,又嫁给了第二家。而在座的两位被告竟出人意料的违法同意了你们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致使第三人‘鸿昌广场’非法成立。这个第三人成立后,干的第一件事,就是从物质上侵吞我们:非法使用‘贤成大厦’的土地,并侵占价值8.29亿元的整个大厦;第二件事,从组织上瓦解我们:以‘贤成大厦清算组’的名义,取代原告的合法权利机构,从而在根本上瓦解和侵占贤成大厦。”
  法庭寂静无声,大家聚精会神地听着,不时报以会心的微笑。接着张律师又娓娓道来:
  “在昨天庭审过程中,两位原告的行政侵权行为,已被调查清楚;昨天合议庭请第三人充分发表对于行政行为相关的意见, 但第三人避而不谈,却离题千里又别有用心地捏造事实来诋毁原告。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和第三人中,有的暴跳如雷, 有的几次干扰法庭庭审,在错误的途中无丝毫醒悟。现在,本律师向合议庭提出如下观点,请依法公断……”接着又是针锋相对的辩论。
  被告工商局称:贤成大厦营业执照已于1994年4月13日期满。
  张律师说:根据合同规定,“贤成大厦”的合作期限,到1995年12月19日。营业执照的期限,是应变更的时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合作公司期限应由合同、章程规定,而不是看营业执照的规定。而且1994年初,合作公司已派人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工商局没有办理。
  工商局称:合作公司已停工一年。
  张律师说:停工不等于停业。停工只是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某种工作状态,它指的是建设项目是否在建的问题;而停业是指企业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自动歇业的状态。更何况,贤成大厦之所以会停工,是因为法院的查封、冻结所致。
  工商局称:注销贤成大厦是依据中方四家公司的申请。
  张律师说:如果真有这份申请报告,它只是中方四家公司的报告,而不是“贤成大厦”的报告,这份报告对“贤成大厦”没有效力。况且,当时注销原因写的很清楚,是依市政府188号文,而非中方四家公司的申请。
  被告外资局称:批准鸿昌广场有限公司成立合法。
  原告的其他三位代理人,陈律师、赵律师和刘律师说:地号H116-1块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中方四家公司,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贤成大厦”的。所以“鸿昌公司”与中方四家公司的合作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合作公司,外资局审查后理应不予批准,但外资局却予以批准,这是违法的。所以要求撤销外资局的行为。
  被告工商局称:决定成立贤成大厦清算组合法。
  原告的三位律师说:先注销后清算,没有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
  激烈的辩论进行了整整一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倒海翻江,互不相让。 天色不会因为法庭内翻江倒海的辩论而天昏地暗,但也确实快到夜幕降临的时候了。审判长将审理程序带入最后陈述阶段后,作了慎重宣布: “现在休庭,审判结果另行通知。”
  旁听群众没有想到,这一“休”就“休”了近两年,“三百六十五里路呀,越过春夏秋冬……”
  第六章  节外生枝
  庭审结束了。
  春节快到了。
  “民告官”中的“民”,希望一审判决早日下达,这是他们对新年的唯一期盼。
  在发达国家,一场诉讼,往往会聚焦在法律设定的诉讼程序中庭审这一环节,而在中国,不知从何时开始,出现了诸多“庭外事”。原告“民”的全权代理人张正乾律师没有预料到这场诉讼开庭后,会发生这么多层出不穷的“庭外事”,这些事情足以令人惊讶地发现行政诉讼的艰难,也足以向中国律师界划一个大问号:你们律师能顶得住吗张律师正在试图以最大的代价默默地改变这个局面。
  深圳市工商局会议室。该局负责人主持的“贤成大厦清算组”正在进行“清算”的最后程序:出具清算报告。
  这个清算组是工商局指定的,由那个不合法行政行为“克隆”而生的怪胎---“鸿昌广场”的全体股东参加。这是一个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成为另一个有限公司清算组的怪事件。畸形的组织机构,必然有怪论。况且,先“注销”后“清算”的程序,在中国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这一年里,张律师向他们反复告诫一句话:“请你们立即停止清算行为,你们的行为不合法,如此下去,对问题的解决无任何帮助,相反,只会使问题愈加难以解决。”
  但是,工商局没有理睬张律师的劝告。
  深圳市委某副书记的办公室。副书记正在全神贯注地倾听张律师的汇报。一个半小时的汇报,使这位副书记明白了,在“贤成大厦”的问题上,行政机关不应插手。于是,这位副书记在张律师递交的《深圳市行政行为不能一错再错》的报告上签了字,转告某副市长速处。
  深圳市国土局。该局负责人,正在与张律师商谈有关处理“贤成大厦”土地使用权属问题的方案。负责人说:“鸿昌广场”在贤成大厦之上建楼,一直没有土地使用证,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不解决,要解决有三个方案:第一,将土地使用权人“ 贤成大厦”改为“鸿昌广场”;第二,权利人不删掉“贤成大厦”,另加上“鸿昌广场”;第三,权利人不改也不加,国土局批准“鸿昌广场”售楼,你看如何张律师礼貌而平静地告诉他:贤成大厦已经形成资产8.29亿元人民币,它由土地和附属物组合而成,即贤成大厦的房地产,只有在“贤成大厦”与“鸿昌广场”签订有偿转让协议后,才能根据双方协议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现在,双方还没有协商签约,所以,国土局这些方案都不可取。
  “那怎么办”负责人问。
  “有一个办法。”张律师说。
  “什么办法”
  “等待!”张律师补充这句话的含义:“等法院判决后,一切依判决办理,这才是最佳方案。我不希望看到国土局卷入这场诉讼中来。”
  追求法治、崇尚法制的张律师和他的委托人等待着省高院的公正判决。
  但是,张律师没有料到,高院的判决没等来,却收到了另一法院的传票---他成了被告了!香港鸿昌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名誉侵权的诉讼,被告除张律师外,还有《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法制报》。
  原来,1994年下半年,在深圳、香港等地,不少传媒,对贤成大厦股东作过错误的报道。为了向社会各界澄清事实,阐述观点,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授权中国法律顾问张正乾律师,在《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法制报》以及《法制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声明或言论。这些声明或言论,直接批评了一些不负责任的作者严重失实的报道,指出,若再有类似的文章发表,将追究法律责任。声明发表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常言道,“林子大了,什么鸟没有”;“嗑瓜子嗑出个臭虫来---什么仁都有”。大千世界,就有这等怪事,张律师的声明和言论发表后,被指责的文章作者或出版社,没有一个向张律师提出异议,更无任何人就此向法院起诉。然而,既不是作者,也不是出版社的香港鸿昌公司却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了名誉侵权的诉讼。真是“冬水田里种麦子---怪栽(哉)”!
  不过,真金不怕烈火炼。鲁迅先生说得好:“事实是毫无情面的东西,它能将空言打得粉碎。” 深圳中院经过调查,查清了事实,于1996年9月3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声明》大部分文字均属对争议事实的单方见解,主要内容并不存在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或侮辱、诽谤原告等情节,不能认定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据此,判决“驳回本诉原告香港鸿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刘振芳的诉讼请求”。
  别有用心人的计谋又一次落空了。
  但是,事情到此并没有完,树欲静而风不止,新的闹剧还在上演。
  不久,一封矛头直接指向张律师的控告信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深圳市领导的案头。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中方四家公司及(香港)鸿昌公司,为张律师勾画了一幅狰狞的嘴脸:
  “张正乾律师在代理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处理‘贤成大厦’一系列问题上,违反律师管理条例,有失职业道德,不能依法公正对待,甚至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有损律师形象和违反执业纪律,严重侵犯企业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使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等手段,干扰深圳市的经济建设以及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对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干扰……”
  第三人的代理人要求追究张律师的法律责任。
  “假作真时真亦假,真作假时假亦真。”
  深圳律师,违法违纪,非同小可!
  干扰经济,侵犯人权,罪莫大焉!
  事情惊动了特区党政领导,也惊动了中央。
  深圳市委书记历有为、副市长郭荣俊在信上签字:“请政府转有关部门处理”。
  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的“中央调查组”开赴广东,调查“贤成大厦”的有关问题。调查的最后一站就在张律师的办公室。
  此时的张律师,尽管如鲁迅所说,“瞻前顾后,格外费力”,但他襟怀坦荡,问心无愧,泰然处之,谈笑风生。
  面对中央调查组的领导,张律师用他那带着湖北口音的普通话侃侃而谈:“很感谢你们的关怀。我们始终相信,中国正在沿着法制的轨道走向世界,你们的到来,证明了这一点。围绕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注销的问题,众说纷纭。有的,是出于自己的利益所在;有的,是被他人利用所言;有的,是不知内情的缘故。我了解他们,事情归纳起来只有三点……”张律师的这“三点”,就是厚厚的7本证据。他用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将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前前后后的情况作了介绍,条分缕析,淋漓尽致。
  中央调查组的成员,以及陪同中央调查组来深圳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等代表,都认真地听进去了。 尽管,行政诉讼第三人及香港鸿昌公司的投诉,并未对张律师的执业行为产生多少负面影响;尽管,香港鸿昌公司的投诉,被深圳市中院认定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而予以驳回;尽管,“中央调查组”认真听取了张律师的汇报。但是,“喝水拿筷子---没有用”,工商局的《清算报告》仍然如期作出,并在《人民日报》、《深圳商报》上公布;深圳市国土局坚持不执行广东省高院查封“贤成大厦”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属物,并无偿转让给了“鸿昌广场”。
  几经风雨,几经曲折,原告的全权代理人---张正乾律师又成为了当事人的焦点。
  1996年10月8日,即原告起诉1年多之后,“斗罢艰险又出发”的张律师终于接到了期盼已久的《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10月11日开庭,张律师高兴地说:“通知书终于来了!” 然而,纯朴正直的张律师高兴的太早了,他哪里知道,一个巨大的黑洞正在他身边悄悄形成,可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在他头上高高悬起!
  第七章  律师蒙难
  1996年10月10日,不是星期五,但对张律师来说,这一天却是个令他没齿难忘的黑色日子。
  这天上午,深圳电视台邀请他去拍录像,他没有去,他在办公室为第二天即将进行的庭审作准备。中午下班后,他下楼刚走出大院门口,突然被埋伏在大门外边的公安局四名便衣扭住,铐进了吉普车,带到了公安局。
  “你们干什么为什么这样做”张律师边反抗,边质问他们。
  “你这个臭律师,有什么神气的我们抓了多少杀人犯、贪污犯,都没有你这样反抗的,给我反铐起来!”其中一人说道。
  伶仃洋怒海汹涌,大鹏湾浊浪翻卷。新中国律师史上又一起不该发生的事,在改革开放的特区发生了。
  “一朝天昏风雨恶”,“唯有孤臣雨泪重”。
  张律师“伤痛的心一片空白”,眼看已是下午5点钟了,他预感第二天的开庭将难以出席,便向公安人员要求:“我有一个要求:要求向市委,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或中央政法委打个电话。”但没有人理睬他。
  公安局下班了。换了两名公安人员接班,加上两名接受处罚模样的人,共四人“照看”张律师过夜。
  深圳10月的夜晚,比白天凉,张律师冻得有些发抖。自那位下令反铐他的人下班后,张律师没有再被反铐,他的手与一张铁床架连铐在一起。手腕有多处红肿,而更疼痛的却还是心。
  此时此刻,张律师的思绪像喷涌的泉水,奔流不止,他想起了故乡久违的“快乐老家”,想起了鄂中亲人的慈祥面容,想起了当年为考律考拼搏的情景,想起了为偷人充满期待的目光。
  他反复问自己:“我错了吗我的当事人错了吗‘民告官’是无理取闹吗不!我们是对的!我们的起诉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哪怕官司打到天边,我也不改初衷!我坚信,我们这方必定胜诉!”
  古人云:“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韩非囚秦,《说难》、《孤愤》……”。 如今,深陷囹圄、在痛苦中煎熬的张律师,百感交集。眺望窗外,一辆辆疾驰而去的豪华轿车,在树枝划破的灯光下,亮出了现代工业的线条。
  他反思着一个比个人安危荣辱冤屈重要得多的问题:现代工业化不仅仅是工业的超前,更应是文明的现代化,其中一定要包括法律不能被权力亵渎。他决心像歌中所唱的,“为了理想,我宁愿忍受寂寞,饮尽那份孤独……”
  夜深了,寻呼机的呼声“还在敲打他的无眠”。那是他的当事人、家人和友人发出的不断呼唤。由于公安人员不准开手机和复机的禁令在先,此刻,看守张律师的两个穿制服的公安人员正在办公室看着门,另外两个接受处罚模样的人在大厅看着张律师,所以,张律师虽然知道亲友们在呼唤,却无法对他们说一句安慰的话。
  “夜正长,路也正长”。渐渐地,委托人对张律师期待的目光,转为律师深深的担忧:他想起了家人极单一的平安思想, 瞬间变成万分的焦虑……“你们可以帮我复个机吗”张律师对大厅里两个看守问道。
  “不行,公安知道了就糟了”,他们两睡在一张小床上,擦着惺忪的眼睛说,“不过,我们想办法,可以找点保暖的东西给你。”
  ……
  天亮了。
  “请允许我马上离开这里去广州,参加省高院的开庭。”张律师数十次地向看守人员要求。但均被拒绝:“我的任务是看守你,你能不能走,由他们来定。”
  挨到上午9点,询问开始。
  “最近你是否有违法行为”
  “没有”
  “那你知不知道为什么铐你来”
  “我想肯定是为贤成大厦案。”于是,张律师向公安人员讲起了这件行政诉讼的来龙去脉……公安人员听了一会儿,表情不再如开始时那样的严峻,更不像昨天反铐张律师时那样凶恶,他变得很和蔼。最后,他从抽屉里拿出一份盖有“香港鸿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印章并有人在上面签字的材料,问:“‘贤成大厦’的印章知道在那里吗”
  张律师答道:“不知道。”
  “‘贤成大厦’被注销了,有人还在使用这枚印章,据说你在使用。”
  “这件事应该这样说,”张律师说道:“我是泰国贤成两合公司的全权代理人,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不是我。但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不服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使用这枚印章起诉,是无可非议的合法行为;其次,如果公安机关要向我了解这枚印章,只能是因使用印章构成犯罪后,你们立案对我调查,即便如此,我也只是证人,不能对我采取这般强制措施。当然,我知道,这样做主要是不让我出庭。”
  “我们是奉命办事。”
  近中午时分,公安人员说:“好了,没事了。”轻描淡写一句话,把张律师放了。
  一起非法拘禁律师、侵犯律师权益的严重事件,就这样不了了之,连个“说法”都没有。也许如《红楼梦》中所说:“好就是了,了就是好”
  此刻的张律师已是满怀疲惫,不过,他最关心的还是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庭审和判决。
  由于张律师的无辜被拘,原定于11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高院的开庭,被延期了。何时再开只有天晓得。
  第八章  南粤洪钟
  “五仙骑五羊,何以降兹乡”
  五羊城下,珠江之畔,中外记者瞩目的地方,也是张正乾律师魂牵梦萦的地方。
  一次次的开庭通知,都送到了原告和张律师手中,但一次次又都被宣布延期。
  起诉后的第30个月,即1997年8月9日,又一份开庭通知书送达原告和张律师手中,这次的开庭定在8月14日。
  13日晚,张律师一行在广州就餐,宾馆餐厅里全是就餐的人,唯有一间名为“秋菊”的包房空着无人。 这是天意还是巧合张律师这个善于捕捉“案情”的人,又有新的发现,他对同伴说:“我预料,明天的庭能顺利进行,因为我们今晚在‘秋菊’厅。‘秋菊’打官司,也是民告官,‘秋菊’赢了。这预兆着几经波折,明天将会有一个‘说法’。”大家一阵高兴,不过当事人的心理仍然像铅一样沉重。
  次日,广州仓边路26号省法院二楼审判庭,戒备森严,在法警的特殊保护下,张律师着一身黑色的衣服来到法庭。
  “现在开庭!”审判长宣布。
  “我有话要讲。”深圳市工商局局长插话。
  “请你遵守法庭纪律!”审判长毫不客气制止了他的违规行为。
  “现在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以极其严峻的表情和语气,宣读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5)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1988年12月5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中方四家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本院认为,原告贤成公司系中外合作企业。被告市工商局仅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88号工作会议纪要为注销贤成大厦公司的企业登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院还认为,……被告市外资办在中方四家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批准其与鸿昌国际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合同书》,于法不符。”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市工商局注销贤成大厦公司企业登记和决定成立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行政行为,撤销市外资办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1月23日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的行政行为;二、撤销被告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办公室1994年12月1日深外资办复(1994)976号《关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批复》;三、撤销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8月1日深工商清盘(1995)1号《关于成立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决定》。
  本案受理费660110元,由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330105元,被告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办公室负担330005元。……”
  审判长宣判的声音并不高,但每一个字、每一句话,仿佛都有千钧重,字字句句牵动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心。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审判决似霹雷,似洪钟,在鹏城,在南粤,在香港,在东南亚,引起强烈反响。
  香港舆论如此评论:“今天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特殊的日子。今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泰国人吴贤成状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人民政府败诉。这是中国第一个副省级政府和第一个经济特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一些外商高度评价我国的法律,表示要加强与中国的经济合作。
  第九章  短兵相接
  对广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及第三人当场表示不服。5家第三人拉起了“我们立即上诉,坚决不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判决”的横幅,并举行记者招待会。于是,2名被告和5名第三人共7名上诉人,将本案从一审推向二审,从羊城推向京城。
  ……
  在此期间,又一件出乎人们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8月15日,即广东省高院判决的第二天,香港《大公报》发表了一篇针对判决撰写的文章---《法律界人士不认同判决》。
  文章称:一批国内著名法学家相聚在国家行政学院,对此案进行论证,一致认为深圳市工商局注销贤成大厦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参与这次“论证”的专家中,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总干事长、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应松年先生,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博士、北京大学兼职教授袁曙宏先生,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制研究所副所长、教授马怀德先生等等。
  一时间,京内外人士议论纷纷,“亦真亦幻难取舍”。
  应松年教授看到文章后大吃一惊:第一、判决在8月份 ,“论证”在7月份,怎么可能对判决不认同呢第二、“论证”在皇苑酒店会议室,怎么写成国家行政学院第三、这次“论证”是由准备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组织的,他们没有提供全面的客观事实。
  应教授是一位学识渊博、严于律己的学者,他突然感到,这是有人在利用他们的名气向法院施压,顿时心头涌起一股莫名的感觉。
  北京,这个改变中国的地方,此时此刻,在如潮的人群中,又多了一个人---张正乾律师。他来到北京,来到应教授面前,将正反双方的观点和支持观点的依据,一一指出,又一一归纳,提出了与应教授认识一致的意见:
  第一、论证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如关于合作期限的问题,他们只看到《营业执照》上1994年4月13日到期的材料,却没有看到《补充合同》中规定合作期限应到1995年11月19日的材料,也没有看到为变更延长《营业执照》上的期限而付出努力的实际行动。再如“贤成大厦”停工问题,他们只听到“停工了”这一简单的词,却没有看到法院查封以后,“贤成大厦”仍然在从事展览、年审、考察装饰、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等“经营性”活动的事实。
  第二、专家与代理人共同论证,不妥。专家可以是案件代理人,代理人自身也可能就是专家。但根据法律规定,专家对案件进行专门性的问题论证和鉴定,应是一项独立于当事人、代理人、证人之外的行为,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专家论证鉴定的中立立场,使之能客观、科学准确、不偏不倚地进行论证,作出结论。如果某一位代理人组织并直接参加专门论证,很可能代理人的观点会影响专家论证,甚至有可能由于代理人提供不真实不全面的材料,而作出不正确的结论。
  第三、在一审没有判决前,被告委托代理人在京召集专家论证,无可非议。但代理人应向专家提供正反双方全面、客观而真实的材料,同时,代理人自己不得参加论证,更不应该用上述所谓的“论证”向法院施压。
  “草萤有耀终非火,荷露虽团岂是珠!”应教授这位德高望重、治学严谨的著名法学家,听着张正乾律师的陈述和剖析,凝聚着深邃智慧的目光,渐渐进入了角色。作为律师,应该伸张人间正义;作为学者,对于这起共和国第一大行政诉讼案,他不能再袖手旁观了。尽管代理费及其微薄(张律师代理此案也是同样),甚至只能待诉讼有结果之后给付,但这位老者还是果断地接受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出席二审诉讼。可谓英雄所见略同,接着,袁曙宏、马怀德也先后加盟两位被上诉人的代理阵容。
  1997年12月12日,这起影响巨大的行政诉讼上诉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审理。二审合议庭由7名资深审判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亲自担任审判长。
  国内外众新闻记者纷纷赶来采访报道,称:这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是建国以来级别最高、审理阵容最强大的行政诉讼案;媒体并称:此案的公开审理,显示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
  12月22日,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双方对诉讼都进行了精心的研究和部署:
  上诉人第一轮攻势,攻击点在程序上。他们提出,原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合作企业“贤成大厦”有中方,中方不同意告政府。
  被上诉人第一轮回击是以守为攻,坚持原审原告主体完全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合作企业是主体,这个主体受到了行政行为的非法侵犯,所以受害者就是当然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中方不同意是行使诉权的问题,而诉权的行使不需要董事会决议。
  第二轮,上诉人申请香港鸿昌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意图导致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则否定香港“鸿昌”参加二审诉讼的必要性。
  随后,双方就“注销贤成大厦”的行政行为,批复成立“鸿昌广场”的行政行为,决定清算“贤成大厦”的行政行为等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问题,又展开了长时间的激烈辩论。
  第二次庭审,从12月22日到26日,连续开了5天,这在新中国行政审判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
  通过这5天的庭审,合议庭的法官、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以及旁听的观众,对本案的案情、是非曲直,如“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了。
  在此期间,某些上诉人还在京城频繁活动,打点关节“人托人,接上天”,力图争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不过,学者出身的罗豪才大法官信奉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第十章  华夏曙光
  为了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头上的国徽负责,对肩头的天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的法官们进行了大量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他们在北京召开各种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专家级有关人员的意见;他们走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查阅文件,征询意见;他们还南下羊城、鹏城,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经过这一番番艰苦踏实、深入细致的工作,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本案终于有了全面、清楚、深刻、真切的了解,形成了共识。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1997)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经清算和申请即可注销企业登记的权力”
  “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中方四家公司以位于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与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经有关机关批准,该公司已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中方四家公司在未经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同意,且未经依法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又以该土地与(香港)鸿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属于以非自有财产与他方合作经营,且合作协议有处分第三人权益的条款。原深圳市外资办批准该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和审查要点》的规定,应属于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在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八个月后,才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法定程序。”
  “上诉人及第三人以被上诉人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判决;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招商局,依法对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重新处理。
  ……
  听完这份庄严的判决,公正的判决,原告(即二审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张正乾心情久久难以平静。
  4年了,1000多个辛劳的白昼,1000多个难眠的夜晚,多少心血,多少煎熬,多少凶险,多少磨难,终于换来了今天的胜诉!
  他也忘不了,在他办理此案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他最困难的日子人,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有关领导所给予的充分信任和支持。当控告、投诉、诬陷、攻击像污水一样泼向张正乾时,他们坚定地认为:“张正乾律师对的!他没有错!”
  “精诚所致,金石为开。”
  正是靠这些,张律师终于讨的了公道,讨的了正义,赢得了诉讼,赢得了人心!
  这再一次证明:“正义战无不胜,真理高于一切。”
  几乎与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同时,199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全国律师协会发去了一份《通报》。《通报》指出,上诉方第三人的某位代理人“在担任我院二审行政诉讼案上诉人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期间,多次发生有违律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造成很坏影响。”她“多次违反法庭纪律”;“不遵守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拒不出庭,干扰诉讼活动”……“上诉行为和表现,既违反了法庭纪律,也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为整顿和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建议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理。”
  “长恨人心不如水,等闲平地起波澜。”
  想当初,在贤成大厦一审和二审期间,这位代理人曾挖空心思、不遗余力地对自己的同行张正乾律师控告、起诉、攻击、诬陷,如今她不得不吞下自己栽种的这枚苦果,真是“木匠带枷---自作自受”。
  “战士指看南粤,更加郁郁葱葱。”
  张律师回到南国深圳,受到贤成公司总经理张楚辉等人的迎接。他们手捧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站在深南东路繁华路口的大厦旁,抚今忆昔,百感交集,“过去未来共斟酌”:
  1200多年,唐朝大诗人杜甫曾赋诗哀叹:“不眠忧战友,无力定乾坤”。
  如今,沐浴着邓小平理论的春风,放眼望去,看到的是:悠悠碧空,朗朗乾坤!
  张律师心中千思万想,千言万语,汇聚成一句话:
  “神州有青天,华夏有正义!”
  尾声
  南海潮涛声依旧,大鹏鸟展翅高飞。
  “中国第一楼”讼案落下了帷幕。改革开放的圣地深圳迎来了一个阳光明媚的春天!
  “贤成大厦”案从发生、起诉到终审判决,意味深长,发人深省。
  它向世人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政府部门理应依法行政,宏观调控,决不能随意插手、违法干预企业经营及日常经济活动。
  它向世人昭示: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既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在华投资、来华旅游等一切外国公民、组织在华的合法权益。
  它向世人昭示:人类要走向法治,中国要走向法治,这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必然趋势。社会主义法治的曙光已经露出共和国的地平线,一个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将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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