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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科技局原局长卢某涉嫌强奸一审获刑5年 已经上诉

添加时间:2017年5月31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东方科技局原局长卢某涉嫌强奸一审获刑5年 已经上诉 2012-08-15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0 东方市人民法院对一度引发较大社会关注的 东方市科技局局长涉嫌强奸案 (详见本网2012年4月17日报道《东方科技局原局长因涉嫌强奸案落马众人惋惜》)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卢某对此判决不服,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科技局长涉嫌强奸落马记者了解到,作为东方市后备干部的卢某,事发前担任东方市科技局局长一职。今年3月份,卢某因涉嫌一起强奸案被当地警方带走,并立案调查。据有关方面介绍,今年3月上旬的一天,卢某与几个好友到东方市某酒店用餐。卢某在某乡镇工作期间,认识了曾在当地某单位担任负责人的女子吴某(约30岁)。当天中午,卢某邀一帮朋友和吴某等人吃饭,席间均喝了不少的白酒。饭局后,卢某在东方市八所镇某酒店开了一间客房,后带着吴某来到了酒店客房内。后来,吴某报警称卢某强奸了她。在3月8日,卢某被东方市警方刑拘后,当事女方曾给当地警方写了一份 情况说明 改口称 是自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 。该 情况说明 这样写道: 东方市公安局:前段时间,我在XX包厢唱歌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卢某,和他跳舞,就把我的手机号码给了他,并约他如果有时间到四更时跟我联系。3月6日,他们单位几个人到了四更检查工作。当时我跟他们一起吃饭,并喝了很多白酒.吃饭后,我就跟他们回了八所。在车上我又抓又吐,到八所我叫他们开房给我休息,在房里,我自愿与卢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知卢XX有老婆,我一时冲动,情绪失控,就报了案。过后,我经过几天的思考,报案卢XX强奸不符合事实,当时我是自愿的,为了不冤枉好人,现在要求公安局撤回我原先对卢XX的控告,而且不追求(究)卢XX的法律责任。同时,请求公安局谅解我,并尊重我的意见,免除对我的追究。 据悉,今年40多岁的卢某,曾在东方市罗带乡、广坝乡、大田镇等乡镇担任过党政负责人,还曾担任过东方市粮食局局长。去年,卢某从东方市粮食局调到到东方市科技局当局长,今年年初刚被正式任命。知情人士称,卢某工作在粮食局工作期间,能力水平表现比较强,尤其是业务上较为精通,还因此被列为东方市后备干部人选。 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对于卢某涉嫌强奸一案,东方市检察机关以东检刑诉(2012)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强奸罪。今年5月30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6月15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期间,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东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卢某和同单位的吕某、符某、宋某、陈某等人一起到东方市四更镇检查、指导工作。当日上午10时36分,卢某从东方市八所镇出发时,打电话邀请被害人吴某中午一起吃饭,吴某表示同意。席间,吴某为多推销本单位的酒而大量饮酒致意识不清。饭后,卢某等人将吴某搀扶上车,一同返回东方市八所镇。14时30分许,卢某等人到达东方市八所镇某酒店,宋某开了一间房,并将房卡交给卢某。卢某与符某、吕某共同将吴某扶进该酒店6410客房。符某、吕某随即离开。卢某趁吴某尚在醉酒之机,不顾吴某的极力反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吴某两次逃离该客房欲报警,均被卢某强行拖回客房,阻止其离开和报警。吴某在卢某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曾予以反抗,导致卢某身体左、右锁骨下等9部位损伤,而卢某发现吴某逃离客房欲报警时,从客房追出将其拉摔倒地后强行拖拽回客房,导致吴某右前臂损伤。经法医鉴定,两人均构成轻微伤;在案发客房内提取的被套上检出卢某的精斑,吴某大腿内侧擦拭物是吴某所留;吴某内裤上检见精斑及混合DNA峰谱,其中包含卢某的DNA分型。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从吴某和卢某的伤情鉴定结论可以证实,二人之间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肢体冲突。被告人卢某提出 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的辩解,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害人吴某于2012年3月18日写给东方市公安局,称当时其是自愿与卢某发生性行为、卢某并未强奸她的书证。经查,该书证系被告人卢某的妻子贾某等人通过贿买的方式取得。贾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该书证来源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卢某身为东方市科技局局长,趁被害人醉酒之机,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社会影响极坏,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结果的卢某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卢某和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其上诉称,所有证人均不在案发现场,不是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均不能证明发生了强奸。相反,部分证人证言证明吴某非常主动。郑连雄证言证实吃饭时吴某时不时地隔着中间的人伸脚踢上诉人的脚,样子很亲密。而且被害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吴某在3月6日和3月7日两天间共向侦查机关作了3分笔录,前面坚称卢某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后面却又改口说 我不知道,我不记得了。不确定、不知道、不记得 。此外,公安司法鉴定结论不支持关于强奸的指控。被害人声称,上诉人实施强奸时,她进行反抗,抓挠上诉人的脸。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虽然鉴定出上诉人身上有多处损伤,但没有一处是在脖子以上的。主客观证据均证明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发生性接触,所谓强奸的指控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判处上诉人无罪。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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