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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替局长考试 枪手被免局长却只是“谈话”?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媒体:替局长考试被处罚

近日,有网友举报湖南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缺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由“枪手”替考及监考人员纵容问题。25日,湖南纪检监察部门对外通报称,经调查情况属实,替考的“枪手”主任已被免职,涉事的缺考局长等7人受到不同形式的处分。

这是一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舞弊窝案,性质恶劣,堪称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场闹剧。

很难想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考试竟然如此儿戏,毫无严肃性和纪律性可言。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先决条件。执法水平和能力不足可以培训提升,但靠舞弊取得的执法资格无异于弄脏了“水源”,会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遭受合法性质疑。

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对此案的处理结果有避重就轻的嫌疑。通报显示,对“枪手”周某华的处理最重,免去职务;对法规股长和“枪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仅对涉事卫生局三位领导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替考的被免职了,被替考者却仅仅是被“谈话”,这给人的观感很不舒服。性质更恶劣的是,衡山县卫生局一位局长、两位党委委员共三名领导班子成员由他人替考或代为答题,这意味着缺考替考事件并不是某个公务员个人行为,而是衡山县卫生局有计划的组织行为。

因此,更不能让“枪手”和法规股长成了“背锅侠”,这样有组织的舞弊行为决不是下属能够擅自安排的,应尽快查明涉事领导在替考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严肃处理,对相关负责人的追责不可轻轻带过。

此外,这一事件还反映出基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认识不清、岗位职责不清。我国公务员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位卫生局领导属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本就不应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考试作弊如何处罚

在上述部门规章中,对于替考者的处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如果替考人员是在校的学生,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另一种是替考人员是除在校生之外的其他人员,由组织考试的机关建议替考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例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对于找人替考者的处罚,仅仅规定了宣布考试无效、停考若干年或终身禁考等措施。例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五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现有关于替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对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与其产生的实际危害是不相适应的,对于替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得人们对于考试替考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性。同时,替考成功后的巨大利益和替考失败后的较轻处罚之间的反差,客观上诱发了“枪手”替考的心理,使得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受到极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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