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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次犯罪 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2012年9月12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含前罪已经缴纳的2000元)。

  一、2011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杜某窜到扶绥县某镇某村香蕉基地,进入被害人方某居住的工房,将方某放在床垫下的人民币15元及一只装有画眉鸟的鸟笼偷走。案发后,鸟笼已被扶绥县公安局追回退还方某。

  二、2011年9月4日早上,被告人杜某窜到扶绥县某镇某村香蕉基地,撬门进入被害人马某居住的工房,将马某一只装有画眉鸟的鸟笼偷走。案发后鸟笼已被扶绥县公安局追回退还马某。

  三、2011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杜某窜到扶绥县某镇某村香蕉基地,撬门进入被害人韦某住的工房,将韦某放在席子下的人民币50元偷走。

  四、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窜到扶绥县某镇某村香蕉基地,撬门进入被害人钟某的工房内偷东西,但没有偷得财物。

  五、2011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杜某窜到扶绥县某镇某村香蕉基地,撬门进入被害人何某的工房内,将人民币80元偷走。

  六、2011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杜某窜到扶绥县某镇某村香蕉基地,撬门进入被害人吴某工房,将人民币80元偷走。

  七、2011年9月1日,被告人杜某窜到扶绥县某镇某村香蕉基地,撬门进入被害人叶某的工房,将人民币80元偷走。

  八、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杜某在扶绥县某镇某村香蕉基地附近遇见“阿煲”(姓名不详),“阿煲”叫被告人杜某在路边等候,由“阿煲”进入被害人李某的工棚将一个电动车的电瓶偷出来后,搭乘被告人杜某的摩托车离开。

  另查明:1、被告人杜某出生于1993年12月12日,案发时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2、被告人杜某于2011年6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经缴纳),缓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在该案中于2010年11月4日至2011年6月10日被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多次入室盗窃,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指控的第四项盗窃中,被告人杜某盗窃未遂,就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指控的第八项共同盗窃中,被告人杜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就该起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作案时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予以严惩,并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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