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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操纵聋哑人偷窃 教唆犯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团伙操纵聋哑人偷窃

据北青网报道,去年11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以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拐骗操纵聋哑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作案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在公安部的协调指挥下,四川省公安厅立即成立专案组,对境内涉案人员进行抓捕,团伙主要嫌疑人杨某在绵阳落网。

日前,记者在绵阳看守所见到了被羁押的杨某,这个20多岁的小伙子看上去很阳光,通过手语老师的现场交流,他讲述了自己从大学辍学后拐骗操纵聋哑人的犯罪经过。

据杨某介绍,他曾是重庆一所大学的聋哑学生,由于交际圈子小,怕以后找不到工作,就中途退学,回到成都开始了街头扒窃生涯。为了壮大自己的团队,杨某等人用手机群向群内的聋哑残疾人发布信息,说可以帮忙介绍工作,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个群认识更多的残疾人,结识自己的伴侣。将这些聋哑残疾人骗到一起后,杨某就将他们的身份证、残疾证搜走,为他们统一租房,统一管理,并进行培训。培训完成后,就将这些人员派到车站、广场等密集型场所行窃,并按“业绩”进行利润分成。

这些聋哑人还时常会受到上面人的威胁,当遇到业绩不理想时,吃不上一顿饱饭。对于想要逃跑的聋哑人,团伙骨干会用暴力威胁殴打。“他们常常会比划割喉等动作,来威胁不听话的聋哑人。

教唆犯如何认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一、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被教唆人犯了(包括预备和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表现为一因一果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多因一果的形式,不管是一因一果或是多因一果,教唆人都构成共同教唆犯。

教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以金钱、物质、美女以及其他方面的好处引诱他人犯罪;有的以嘲弄、蔑视或者侮辱的手段刺激他人实施犯罪;有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胁迫他人犯罪;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犯罪等等。教唆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口头教唆、有文字教唆、还有动作教唆等等。

二、教唆犯成立的主观方面要件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教唆犯成立的主体要件

主体方面,单独教唆犯和共同教唆犯一样,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构成任何罪的教唆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能构成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罪的教唆犯。

四、教唆犯成立的对象要件

教唆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特定包括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多数人,不特定是指无论从教唆人的主观上还是从客观的角度上看,被教唆的人数都无法确定。如张贴广告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教唆不特定人犯罪的情况。

结合本案,杨某通过授意、怂恿、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成立教唆犯,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此外,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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