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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诉求证据不足 约定货款不给不行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4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口头约定供货协议,到头来却以所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给付全部货款。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欧锦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危立山拖欠的货款14483.1元。
  
  原告危立山,长期经营煤炭业务,是当地的主要煤炭供应商之一,有较好的信誉度。被告欧锦润是当地的一个私营业主,自己开办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建筑材料制作企业,效益不错。
  
  2011年6月初,原告危立山与被告欧锦润口头达成供应煤炭的协议,鉴于双方曾经有过业务往来,原告遂于当月先后四次向被告供应煤炭共计53.245吨,其中9.415吨原煤,约定每吨价格440元,43.83吨泥煤,约定每吨价格350元,煤炭交货后,被告欧浸润支付了购煤款5000元,尚欠19483.1元。此后不久,因煤炭价格出现变化,原告危立山停止了继续供应,而被告欧浸润要求原告仍按原价向其供应煤炭,被婉言回绝,被告则采取了不支付煤炭款、暂时中止业务往来的方式予以报复。此后数月中,原告危立山多次找被告欧浸润协商继续合作和要求支付拖欠货款一事,未得到被告的善意回应。随后,原告危立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欧锦润支付剩余购卖煤炭款。
  
  庭审中,被告欧浸润辩称,与原告危立山达成的是供煤一年的口头买卖协议,要求不管是原煤还是泥煤,每千克的发热量都要达到四千大卡以上,原告还同意以两车煤款作担保,购煤炭款可到当年底结清。又称,由于原告危立山提供的煤炭发热量不够,导致其烧出的建筑用砖出现十万多块不合格的砖,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为支持诉请被告欧锦润提供了某生化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单,申请了证人李某、严某到庭作证。
  
  对被告欧锦润主张:与原告危立山达成煤炭买卖口头协议时,被告提出不管是泥煤还是原煤,发热量每千克均要达到四千大卡,原告答应以两车煤款担保,所有购煤款可到当年底结清。被告欧锦润申请的李某证言为,当时去原告那里拉煤时,原告说煤有四千大卡以上,有质量保证,可以年底结帐。严某证言为,端午节前后,我们三个人到原告那里买煤,当时提到了原煤发热量要超过四千大卡。
  
  对被告欧锦润的辩称与主张,原告危立山均全盘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当时达成口头煤炭买卖协议时,原告危立山是否确实向被告欧锦润保证煤炭的发热量为四千大卡/千克,并同意以两车煤款担保,款项可到当年底结清的事实,仅以两个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认定。被告欧锦润主张煤炭发热量不够,依据的是某生化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单,由于供化验的煤炭取样是否符合规定,化验单位及化验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均存在瑕疵,因此,被告称煤炭发热量没有达标的主张亦无法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6月,被告欧锦润先后四次向原告危立山购买煤炭共计53.245吨,其中9.415吨原煤,约定每吨价格440元,43.83吨泥煤,约定每吨价格350元,煤炭交货后,被告支付了购煤款5000元,尚欠原告购买煤炭款14483.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欧锦润从原告危立山处购买煤炭,至今尚欠款14483.1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法及时偿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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