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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中交警唱的“独角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9日 来源: 张正乾律师   http://www.zhzql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但实际上情况又怎样呢?许多相关职责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仍停留在“决心在嘴上、行动在会上,落实在纸上”的层面。特别是目前推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中成立的领导机构是相关部门领导的“一把手”,部署工作会议来的却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更关键的是到了抓防范事故工作的环节上,还是交警部门一厢情愿唱“独角”戏,社会化管理工作变成了交警“唱独角戏化”。这说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老大”还没有充分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给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带来的危害,没有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未从根本上去触及有关的实质问题。其中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不对之处请多指教。
  一、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指责、倒查“受罪”的必定是交警部门
  每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首先面对的是内部责任倒查追究,随后是社会各界指责交警部门对客运企业监督不到位、危险路段排查整治不力、路面通行秩序管理存在漏洞等。为什么受指责、受倒查的都是交警,同样负有监督客运企业、客运车辆责任的运管部门却从来未被指责,也从没有那什么人员被处理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的,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但是,客运部门核发新的客运线路牌考虑过安全、畅通吗,又征求过交警部门的意见吗?没有。核发不符合安全、畅通条件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又有哪个部门去追究过他们的责任?危险路段整改不力,又有哪个部门追究过公路主管部门或公路业主的责任?出了事故反过说交警部门警力不到位、监控不力。
  二、引发惨剧难道就是交警部门的责任,其他因素当否考虑
  近年来,针对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的特点,各级交警部门对客运车辆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出了许多具有操作性很强的措施,如交警不定期深入客运企业与客运驾驶人进行面对面教育的次数可谓是多之又多,交通安全意识不可能淡薄,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可能不知。那么是什么原因诱发特大交通事故频发呢?归根到底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作怪。许多驾驶人因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置自身和他人安全于不顾,演绎出超速超载行驶、疲劳驾驶等种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争客源、争路线、争时间,重效益、轻安全,多拉快跑等现象成了特大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反映出的是驾驶人职业道德缺位,而不是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三、驾校培训出来的“马路杀手”是谁之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驾驶人培训驾校实行社会化以后,一些人迅速盯上了驾驶人培训市场这块“肥肉”,想尽招数办驾校,使驾驶人培训驾校一夜之间遍地滋生膨胀。但是,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许多驾校为争夺学员,千万百计为学员提供各种“方便”,并且“缩水”培训时间,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知识课程变成了“演习”考试题库课程,驾驶职业道德教育更是只字不提,驾驶技术训练课程变成了移库训练课程。交警部门对驾校有多大权利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部门只有考试、发证的权利。总之,这种速成班培训出的驾驶人,驾驶技能和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也是“半桶水”,实际上培训出来是一批批“马路杀手”。交警部门对这样的驾校培训有什么权利来管理呢?没有,有的只是接管这些低素质的驾驶人的后期法制教育的权利,而驾校主管的交通部门则是坐庄得利。这样培训出来的“马路杀手”难道这不值得我们深思?
  四、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务必解决以上三点问题
  (一)坚持依靠政府和发挥主力军作用相结合,在深化新机制、倡扬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全社会需要共同关注的系统工程,单靠交警部门的单打独斗是难以防范交通事故的,必须大力推进“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新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所承担的职责,这为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政府一方面要抓好对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另一方面要抓落实,把握好工作的连续性和价段性,做好计划和布置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检查落实情况,敢于动真格。主管部门在明确责任目标的基础上,抓好经常性的管理工作,为政府当好参谋,注重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整改;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地、主动地开展工作,形成道路安全隐患有部门治理,源头管理责任有部门落实,宣传教育有部门推动,严重违法有部门依法查处,发生事故有协作机构妥善快速处理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媒介新闻通报机制,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交通安全,参与交通管理,共创和谐交通环境。
  在当前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真正负起责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防范事故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效。交警部门作为监督客运企业之一的单位,除了狠抓路面秩序管控力度不放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放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放松、督促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放松之外,还应建立健全媒介新闻通报机制,将调查到的事故发生原因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原因,一方面可减少公众对交警部门的指责,另一方面可通过公众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情况,以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把精力投入到防范事故工作中。同时,通过通报机制,唤醒公众拒绝交通违法、文明参与交通活动的觉悟。

  (三)强化客运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思想道德关。
  客运驾驶人的工作是一种带有很大危险性的工作,其职业道德有无、好坏,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人职业道德的缺位,远比其他领域职业道德差的威胁性更大。最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也首次提出了驾驶道德的概念,并将之作为树立良好的驾驶道德作为培训目标之一。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练就的,也不是哪一家部门就能完成此重任的,需要社会、相关职能部门和家庭的教育培训,把驾驶人的管理推向社会化,使驾驶人牢固树立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观念,培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彻底改变驾驶人队伍素质偏低、交通道德素质低下的局面。
  (四)对策:杜绝“马路杀手”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驾驶人培训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是保证交通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的关口,单靠学员和驾校是很难培训得出高技能的新驾驶人的,必须对现行的培训、考试机制进行改革。笔者认为,驾校隶属于众多业务于一体的交通部门管理,其管理力度值得怀疑,驾校的管理应成立专门机构管理,通过整顿驾校培训行业,重新审核驾校培训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培训质量关,使驾校培训真正走上正轨;交警部门应扩大法律法规考试范围,提高驾驶技能考试难度,将驾驶职业道德教育纳入考试范畴,严格培训、考试、考核程序。只有学员、驾校、相关职能部门等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才能保证驾校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培养出的“新手”才能不再成为“马路杀手”的代名词。( 方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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