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佛刑一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定富,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佛山市顺德区顺安达集装箱厂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和平街15号附2号。200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岑宇安,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定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定富及其辩护人岑宇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定富与被害人李高成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黄连宇祖庙大街3号一士多店内因赌博发生争执,张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李身上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高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高成符合被锐器致伤身体多处,其中胸部损伤造成双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定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定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被告人张定富的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李高成与被告人张定富发生争执后,用手机打电话纠集魏刚等二人到现场准备殴打并勒索张定富,被害人李高成具有过错。被告人张定富的犯罪动机是制止不法侵害。2、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定富从小思维迟钝,脑部发育不良,在河南省被收容站羁押期间曾遭到过毒打,被告人可能患有轻度精神发育不全或边缘性精神发育不全,导致其自我控制能力低下。被告人的家族有患遗传性精神疾病的可能。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定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黄治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他在社学大街一老乡开的士多店里玩,到了3时许,有四、五个人在用扑克牌赌钱,花名叫“小老虎”(姓张)的老乡坐庄。后一名老乡李五吵了起来,其他人没有出声,李五走出店里到了路面吵,一会儿后“小老虎”也走了出去。后见他们两人纠缠在一起,李五突然往前跑,“小老虎”就在后面追,后追不上就返回来。后听人说李五受伤倒地,他走到桥那边见李五流血倒地,遂叫身旁的老乡打电话报警。他辨认出“小老虎”就是被告人张定富。
2、证人陈有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当天下午3时许,他开摩托车途经黄连居委会社稷街一士多店时见有四、五名男子玩扑克,李五叫其一会儿后搭他回去。期间,李五与玩牌中的一名老乡用家乡话吵起架来,听不懂他们在吵什么,估计是李五说另外三人骗他钱,李还走出门口用手机打电话说要找人来与这三人算帐。在李五打电话时,店里一男子冲到李的面前用刀(白色,双刃,宽约3厘米,长约20厘米)捅了李的腹部两刀,李跑了几米后回头跟捅他的人说话,该男子又用匕首向李的胸部捅了一刀,李继续逃跑,该男子大概追了100米左右不小心跌倒在地,后就往回走了,他见状遂报警。他辨认出持刀捅伤李五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张定富。
3、证人唐娜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时许,她男朋友李高成的朋友魏刚打电话告诉她李在黄连小市场附近出事了,她就与魏一起过去看。到了现场见李高成躺在地上,右胸部和左腹部均有刀伤,满身是血。魏刚没有告诉她李高成被砍伤的原因,说有人打电话通知他才知道李受伤的。
4、证人魏刚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时许,李五用手机打他电话叫他过去黄连市场将军庙(无说原因),他就与朋友一起过去,到了现场见到李五肚子、胸部受伤倒地,流了很多血,后找到了李五的妻子小兰过来,与其他人一起将李五送去医院。
5、证人冼金秀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时许,她去幼儿园接女儿时听人说其丈夫张定富杀了人,她就想将女儿安置在大哥家里,回家收拾衣服时被警察带走。
(二)被告人张定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当天下午3时许,他与被害男子及另外两名老乡在黄连村将军庙斜对面一士多店里打牌赌钱,还喝了半斤多白酒。期间,他与被害男子因输赢发生争执,该男子要他赔钱,他不肯。该男子便走出店门大声说现在不给5元,以后要给500元,并拿出手机打电话,听声音是叫人来打架。他很气愤,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长约12厘米,弹出来后长约25厘米)冲到该男子身边,打开刀连续捅了该男子腹部约两刀,该男子往前逃跑,他从后面追赶,后拖鞋掉了被拌倒在地。后他逃离现场,到了河北石家庄的时候把刀丢掉。被告人张定富对作案地点作了指认。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黄连宇祖庙大街3号。大街3号一楼的士多店里面物品摆放凌乱,两张圆台倒地,南面有生锈铁台,台上有三个扑克牌盒。大街3号门口北侧9米的路面上发现一处点滴状血迹,方向朝西延伸到社学大街24号门口,该门口对开2米的路面有一处10 x10厘米范围的血泊,血泊往西北方向8米的路面发现有点滴状血迹。
(四)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左季肋部一2.5厘米创口,深入胸腔;右胸锁骨下一2.8厘米创口,深入胸腔;左腹平脐部一2.9厘米创口;左上臂一贯穿性创口,由上臂外侧斜向内侧,外侧为2.8厘米、内侧为2.3厘米;左肘关节内侧两处创口,长分别为3.3厘米、2.3厘米。上述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符合被锐器作用所致。解剖见左季肋部9、10肋间创口深入胸腔,造成左肺下叶破裂,右胸锁骨下创口深入胸腔,造成右肺上叶破裂,双侧胸腔积血性液1400毫升。结论是被害人李高成符合被锐器致伤身体多处,其中胸部损伤造成双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综合材料
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定富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定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定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张定富持刀不计后果向被害人身体多处要害部位捅刺多刀,主观上明显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定富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李高成与张定富发生争执后,用手机打电话纠集魏刚等二人到现场准备殴打并勒索张,李高成具有过错。被告人张定富的犯罪动机是制止不法侵害。经查,根据被告人张定富的供述以及证人陈有和的证言,被害人李高成与被告人张定富发生争执后虽曾打电话给他人,但陈有和仅仅是听到李高成说找人来与张定富等人算帐,证人魏刚否认李打他电话是让其去殴打张定富,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李高成实施了纠集他人殴打并勒索被告人张定富的行为。且被告人张定富在被害人李高成打电话期间就主动实施了杀害行为,张在当时并没有遭到任何不法侵害。被告人张定富的辩护人上述有关被害人有过错以及犯罪动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定富的辩护人提出张可能患有轻度精神发育不全或边缘性精神发育不全,导致其自我控制能力低下。被告人的家族有患遗传性精神疾病的可能。经查,上述意见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不足采信。且根据被告人张定富犯罪前的工作、生活情况,犯罪的起因,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手段以及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分析,张并没有不正常的表现。被告人在法庭上意识清楚,表达清晰,并没有任何精神病性症状。故被告人张定富的辩护人以张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定富的辩护人提出张犯罪后一直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张定富犯罪后虽能坦白交待自己罪行,但张定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与后果均十分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对上述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定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军
代理审判员 黎健毅
人民陪审员 杨燕冰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志茂